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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程式:1、準備並公告籌備工作事宜;2、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3、到主管部門備案;4、刻制業主委員會的公章。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成立業主委員會程式

1、準備並公告籌備工作事宜。符合上述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後首先應該互相建立聯絡,然後聯絡本小區業主簽名,發起成立業主大會的倡議,同時發信邀請區、縣小區辦指導自己小區成立業主大會。起草業主委員會章程,並在業主大會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業主和告知相關居委會;將草擬的業主委員會章程、所有參選業主委員會的業主資料、選票、要求反饋意見的時間和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書面發給每個業主,籌備工作正常在30日內完成;

2、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完成籌備工作後,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並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半數以上且佔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於3日內將表決結果在物業區域內公告;

3、到主管部門備案。選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後,成立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備案所需要的資料為: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其他資料;

4、刻制業主委員會的公章。業主委員會在完成備案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出具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憑據該備案證明,向區縣公安分局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第2張

基本含義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首屆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規則進行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通常為5~11人,也可以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對委員人數進行約定。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式 第3張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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