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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低保辦理流程

重慶市城市低保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

重慶市城市低保辦理流程

(一)資格條件。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消費支出符合《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規定的,可以按程式申請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原農轉城居民申請城市低保。

(二)書面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選擇在任一成員的戶籍地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代理人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申請確有困難的,應當主動提供幫助。

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可單獨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申明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並簽字確認,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承諾所提供的資訊真實、有效。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影印件;

3、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4、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二、審查受理

鎮人民政府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農村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實行集中受理的,應當公佈集中受理時間

三、調查核實

鎮人民政府受理低保申請後,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駐村(居)幹部和村(居)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

四、村社群民主評議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申請家庭的多少和分佈情況,採取鄉鎮(街道)集中、分片組織、逐村逐居等方式,組織開展群眾評議,對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和消費支出情況的真實性進行評議。

五、鎮政府稽核

群眾評議結束後,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完成稽核,並將初審意見上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六、區民政局審批

七、發放低保證和低保金

(一)發放低保證。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按A、B、C三類分別填寫《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有效期,並加蓋印章,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到低保戶。

(二)發放低保金。低保金從批准的當月起按月發放。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將低保金髮放領取表送同級財政局稽核後,由財政部門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或通過金融機構代發的方式將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物件的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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