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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是怎麼回事 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什麼情況

​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是怎麼回事 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什麼情況

1月2日,鄭州市一輛公交車撞翻騎行外賣員後逃逸。3日,鄭州市公交公司迴應,司機駕車時因視野盲區未發現事故,目前已停職。具體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是怎麼回事?到底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什麼情況?一起來了解。

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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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河南鄭州,一外賣員騎行在機動車道上,後方一輛公交車行駛時將其撞翻後直接開走。外賣員隨後報警,交警、公交公司介入調查。3日,鄭州市公交公司迴應,該公交司機駕車時因視野盲區未發現事故,已停職。

河南省文明辦人員表示,公交車作為城市形象視窗,更應該注意行車文明和安全。若在營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司機須停靠車輛保證乘客安全,並儘快報警處理。公交公司應儘快調查核實此事,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公交車承載著多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司機一定要意識到自身的責任!

屬於肇事逃逸嗎?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觸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是怎麼回事 公交撞翻外賣員逃逸司機已停職什麼情況 第2張

1、從法律規定上看,本罪不屬於身份犯

公路、水上運輸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員、鐵路職工以外的人員造成重大飛行事故或鐵路運營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員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飛行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鐵路職工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車輛的,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案件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監督過失理論可以為這一解釋結論提供理論根據。基於同樣的理由,車主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給醉酒者、無駕駛資格者駕駛,沒有防止傷亡結果發生的,駕駛者與車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此外,在高速公路上實施拉車乞討等行為,引起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而且對非交通運輸人員不必做出某種限制。一方面,刑法並沒有對行為主體做出限定;另一方面,沒有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完全可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而且對之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具有合理性

2、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這裡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要指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同時也包括鐵路、航空交通運輸中的各種管理法規。

3、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單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4、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過程中以及與交通有直接關係的活動中

問題是,利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能否以本罪論處?對此,理論上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一般來講,如果這種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就應以本罪處理,否則只能認定為其他犯罪。例如,在城區或其他行人較多、有機動車往來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行人稀少、沒有機動車來往的道路上違章騎三輪車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分別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5、交通肇事的結果必須由違反規範保護目的的行為所引起。換言之,行為雖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也發生了結果,但倘若結果的發生超出了規範保護目的,就不能認定為本罪。例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禁止酒後駕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駕駛者因為飲酒而導致駕駛能力減退或者喪失進而造成交通事故。如果酒後駕駛並未導致駕駛能力減退或者喪失,而是由於車輛出現了駕駛者不能預見的剎車故障而造成交通事故,對駕駛者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再如,禁止駕駛沒有經過年檢的車輛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因車輛故障導致交通事故。如果行為人駕駛沒有年檢的車輛但該車並無故障,而是由於被害人橫穿高速公路造成了交通事故,對行為人也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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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為過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也可能有意識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說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往往是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然後仍然是過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險駕駛罪的結果加重犯,也可能與危險駕駛罪構成想象竟合。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此時,行為人對基犯(危險駕駛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為過失。當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構成想象競合時,行為人雖然對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的,但對交通肇事罪仍然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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