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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濟南供暖時間 2018年濟南幾月供暖

2018-2019年濟南供暖時間 2018年濟南幾月供暖

導語:山東地區每年供暖時間一般在11月中旬,當然,當下的天氣情況而定,如果冷得比較的早的話,供暖也會提前,但沒有特殊情況都會在11月到來才開始供暖。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2018-2019年濟南供暖時間,看看2018年濟南幾月供暖吧。

2018-2019年濟南供暖時間 2018年濟南幾月供暖

2018-2019年濟南供暖時間 2018年濟南幾月供暖

2018-2019年濟南供暖時間 :一般情況下,濟南每年供暖時間為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 約120天。

濟南供暖繳費:

按面積交費使用者:居民使用者按套內建築面積26.7 元/ ㎡交納;公建使用者按建築面積39.8 元/ ㎡交納

按計量交費使用者:供熱計量價格實行兩部制熱價,即基本熱價加計量熱價。基本熱價按房屋面積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內建築面積,非居民住宅按建築面積,計量熱價按計量表裝置讀數收取。計算公式為:用熱費用=基本熱費(佔供熱費的30%)+計量熱費(佔供熱費的70%)

繳費截止時間:2018年11月15日,而供暖報停截止:2018年10月15日

注意:如果不在10月15日前報停,則預設是繼續開通暖氣;如果不在11月15日前繳費成功,則會按日加收2%的違約金。

2018-2019年濟南供暖時間 2018年濟南幾月供暖 第2張

 一般供暖費違約金怎麼計算?

對於屬於合同範疇的供暖費違約金,一般是按雙倍的標的賠償,比如:

1、供暖公司未能及時的供熱,按少供日應繳暖氣費的雙倍賠償;

2、供暖公司的供熱質量不達標準,按確認的不達標準日應繳暖氣費的雙倍賠償;

3、 供暖期結束,在指定期限內使用者未能交齊暖氣費,所欠暖氣費要按規定交滯納金。

2018-2019年濟南供暖時間 2018年濟南幾月供暖 第3張

有關供暖民事糾紛案例

供暖服務不到位能否拒交供暖費?

供暖糾紛案件中,供暖單位服務意識差,沒有很好地履行檢查和檢測及對供暖裝置進行維修和維護的義務,出現問題後沒有及時解決或工作方式生硬,從而引起使用者的不滿是採暖使用者拒絕交納供暖費的另一個常見抗辯理由。

因對供暖單位的服務不滿意,一些採暖使用者“任性”地選擇拖欠供暖費的方式來“懲罰”供暖單位,並認為這是合理的維護自己權利的方式。

法官表示:

供暖單位服務存在瑕疵,採暖使用者應向供暖單位或當地供暖主管部門及時反映,尋求解決辦法,不要採用消極的拖欠供暖費的辦法。拖欠供暖費不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可能會因此產生大額的滯納金,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供暖單位也應提高服務質量,重視服務意識,設立服務熱線,使用者反映供暖問題及時解決,對於裝置老化問題及時投入財力物力解決,避免裝置老化影響供暖效果,供暖季開始前採用溫馨提示的方式提醒使用者交納供暖費,改進自己的工作方式。

法官表示,冬季採暖是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係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共事業。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向用戶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採暖使用者也應積極轉變供暖觀念,在享受溫暖的同時及時交納供暖費,少一些糾紛多一些和諧,安全溫暖度過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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