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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業保險核定、申報繳納與失業保險待遇須知

北京失業保險核定、申報繳納與失業保險待遇須知

失業保險是社保給失業職工的生活保障金,相信這是很多人都關心的問題,那麼在北京市失業保險費的核定、申報繳納與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都有哪些內容呢?辦事指南為你解答,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核定物件:

經批准的部分市屬企業集團、總公司以及部分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市職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繳費核定依據: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上報統計部門的《勞動情況表》(104表);

(三)《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明細表》;

(四)《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五)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使用外省市勞動力和本市農村勞動力的證明;

(六)《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或《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七)《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

三、申領失業保險金待遇

(一)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職工或外埠城鎮職工終止、解除(聘用)勞動關係後,在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失業保險金時,應持以下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使用的證明;

3、《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4、《農民合同制職工和外埠城鎮失業人員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和外埠城鎮失業人員待遇彙總表》(一式三份)。

(二)外埠城鎮失業人員返回原籍的,由參統的社保中心負責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關係,一併劃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

5、外埠城鎮失業人員戶口證明材料;

6、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證明。

四、繳費核定基數

(一)單位繳費

1、填報《勞動情況表》(104表)的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單位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1、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為基數核定單位繳費。

2、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為基數核定單位繳費。

(二)參統人員個人繳費基數

1、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參統人員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2、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3、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以當年社會最低工資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五、單位成立、變更與登出

1、新成立的單位,應自辦理營業執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並繳納失業保險費。

2、用人單位兼(合)並其他單位或發生分立的,自兼(合)並或分立之日起20日內,前往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繳費變更手續。

3、用人單位破產、關閉、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並的,自宣告破產或者被批准關閉、解散、撤消、清算、被兼(合)並之日起20日內,前往參統的社保中心辦理登出手續。

六、繳費時間與方式

繳費核定時間: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為新年度用人單位辦理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核定手續的期限。

實行集中或獨立繳費的參統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報送《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或《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彙總表》和《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明細表》。並可採用現金、支票或委託收款三種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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