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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判決和裁定怎麼區分

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判決和裁定怎麼區分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要根據證據對案件進行處理,有時是判決,有時是裁定。沒有學習過法律知識的小夥伴肯定搞不懂這二者的區別。那麼,今天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到底什麼是判決,什麼是裁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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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和裁定的區別

1、適用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

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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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4、上訴範圍和期限不同: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

5、法律效力不同: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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