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能領多久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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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二年的為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8年為17個月、9年為18個月、10年為19個月、11年為20個月、12年為21個月、13年為22個月、14年為23個月、15年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指在同一個待遇領取期間)。
失業保險金不能“隨意”領,不然養老金會“被減少”?
退休職工養老金的計算,主要與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累積額及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有關,與是否領取失業保險金或社保補貼無關。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最多隻能領24個月?一生只能領一次?
失業保險金單次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而非終生只能領取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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