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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高溫補貼?

為什麼會有高溫補貼?

眾所周知,當人體體溫超過37.2℃時就會出現發熱症狀,當體溫超過39℃就屬於高燒。當外界氣溫超過37℃時,人體就會感覺難受,容易中暑;當外界氣溫高於40℃時,人體代謝、調節功能就會受到影響。高溫天氣裡,坐著不動都會出一身汗,如果還要到戶外勞動,很容易被晒暈。因此,除了一些無法停工的特殊行業外,政府部門應為“高溫天氣”立法,強制在高溫時段停止戶外作業,以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國家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勞動者在高溫作業中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的一種工資性補償。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表示保護職工權益的善意,也確實頒佈過一些高溫天氣中強制停工辦法,只是由於一無法律依據,二無統一標準,以至於這些善意規定成了勞動者充飢的“畫餅”。

當今高溫作業中勞動保護參照的,還是1960年7月1日由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且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只對防範高溫作業引起的危險後果作了模糊規定,並未明確規定氣溫達到多少攝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種應該停工或採取什麼措施等。截至目前,該《條例》已執行50年,勞動工具、勞動條件都發生了巨大變化,但該條例卻沒有進行過任何修改,使得保護高溫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從談起。

到了2007年6月8日,國家釋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雖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由於具體標準仍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致使大多省市尚未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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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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