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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應該怎麼理解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含義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應該怎麼理解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含義

主權者的第一個特點是超乎法律之上,沒有任何一種法律可以約束人民共同休;主權者無需向臣民提供任何保證,換句話說,主權者可以任意行使權力;國家有權支配臣民的一切財產;主權者對臣民掌握生死權,任何人若是不願服從主權者的意志,則全體(主權者)有權強迫他服從,也就是迫使他“自由”。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應該怎麼理解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含義

盧梭認為,人是生而自由的,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如果自由被強力所剝奪,則被剝奪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權利,以強力奪回自己的自由。國家的主權在人民,而最好的政體應該是民主共和國。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應該怎麼理解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含義 第2張

不過盧梭的民主主義混淆了人民主權和主權者(國家)的概念,將其二者等同起來,他認為主權者無非是公意的外現,而公意就是人民整體意志的體現,而在無法形成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時候,大多數人的意志便順理成章地取得了公意的地位。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應該怎麼理解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含義 第3張

在盧梭的政治學說中,所謂人民主權無非就是多數人的主權、民主即等同於多數人的民主,正是在這點上,盧梭的政治學說為多數人和以多數人為旗號的專制提供了理論基礎。同樣是作為其理論的自然推演的是,盧梭堅決反對分權制,他認為主權是不可分離的,而分權恰恰是使統一的主權分列為幾個部分,從而製造出了一個不同於君主的不受約束的新的權力實體,這種權力實體因披上了“公意”的外衣而較之君主個人更具迷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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