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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深圳無人機禁飛區域介紹

2019深圳無人機禁飛區域介紹

導語:據瞭解,從3月1日起,深圳市開始施行《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無人機生產、銷售管理、飛行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要求,從法律層面對民用無人機進行嚴格的監管及控制。同時,合理的釋放了大量空域,無論是對個人使用者日常使用,還是對商業客戶的生產作業需要,都給出了科學的指導。

2019深圳無人機禁飛區域介紹

未經批准,禁止在以下區域及其上空飛行微型無人機:

(一)真高50米以上範圍;

(二)機場、臨時起降點圍界內以及周邊3000米範圍;

(三)香港邊境線到深圳一側100米範圍;

(四)軍事禁區以及周邊500米範圍,軍事管理區、市級(含)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口岸、海關監管區以及周邊200米範圍;

(五)衛星地面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1000米範圍,氣象雷達站以及周邊500米範圍;

(六)軍工重要科研、生產、試驗、儲存設施保護區以及周邊500米範圍,實施一、二級實物保護的核設施控制區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以及周邊100米範圍,發電廠、變電站、加油站和大型車站、碼頭、港口、大型活動現場以及周邊50米範圍,高速鐵路以及兩側100米範圍,普通鐵路和國道、省道以及兩側50米範圍;

(七)法律、法規禁止微型無人機飛行的其他區域。

未經批准,禁止在以下區域及其上空飛行輕型無人機:

(一)真高120米以上範圍;

(二)軍用機場淨空保護區,民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水平投影範圍;

(三)有人駕駛航空器和大型無人機臨時起降點以及周邊3000米範圍;

(四)香港邊境線到深圳一側500米範圍;

(五)軍事禁區以及周邊2000米範圍,軍事管理區、市級(含)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口岸、海關監管區以及周邊500米範圍;

(六)衛星地面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2000米範圍,氣象雷達站以及周邊1000米範圍;

(七)軍工重要科研、生產、試驗、儲存設施保護區以及周邊1000米範圍,實施一、二級實物保護的核設施控制區及周邊200米範圍,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和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以及周邊150米範圍,發電廠、變電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車站、碼頭、港口、大型活動現場以及周邊100米範圍,高速鐵路以及兩側200米範圍,普通鐵路以及兩側100米範圍,高速公路以及兩側50米範圍;

(八)法律、法規禁止輕型無人機飛行的其他區域。

標籤: 深圳 無人機 禁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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