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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重慶個人職工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2022年重慶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

2022重慶個人職工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2022年重慶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

2022重慶個人職工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2022年重慶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

一、範圍物件

2022重慶個人職工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2022年重慶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

(一)我市各類用人單位職工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用人單位少報職工人數、月數或職工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報,經核實符合補繳條件的,可以補繳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期間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早於1993年3月。其中,用人單位少報職工人數、月數且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該時間段存在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相應文書應在相關部門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後補辦的方式開具。

(三)2011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二、繳費辦法及標準

(一)正常繳費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主動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全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佈以前,正常受理參保繳費申報,暫按不低於上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高於上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核定繳費基數,其中,參保人員因調動、解除勞動關係等原因需及時辦理人員減少或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暫按不低於上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0%核定繳費基數。待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佈後,根據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重新核定繳費基數。

(二)用人單位職工補繳

1、補繳1993年3月1日後少報參保人數或少報繳費月數形成的歷年欠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計算:

補繳金額=申報補繳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本人各年度繳費指數之和×(單位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其中,單位繳費比例分段計算,補繳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為20%,補繳2019年5月及其以後的比例為16%,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

各年度繳費指數是指用人單位職工相應年度繳費基數與對應上年度社會保險適用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或全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比值,具體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計算。

2、補繳1993年3月1日後歷年少報繳費基數形成的欠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計算:

補繳金額=申報補繳時全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申報維護補繳的基數-原申報繳費基數)/申報維護繳費基數對應上年度社會保險適用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或全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單位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其中,單位繳費比例分段計算,補繳2019年4月及其以前的比例為20%,補繳2019年5月及其以後的比例為16%,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

(三)延長繳費後一次性繳費

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延長繳費的參保人員,選擇一次性繳費的,按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時全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標準,由參保人員按我市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自願選擇,並按20%的繳費比例繳費。

三、個人賬戶記入

補繳1993年3月1日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職工完清費用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記入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具體為:按參保人員歷年各相應年度繳費基數分別乘以我市歷年規定的記賬比例記入個人賬戶本金,同時按規定的記賬利率記息。

延長繳費人員一次性繳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申報繳費基數的8%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其他

(一)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按時足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財政、稅務等部門要認真學習和準確把握本《通知》精神,確保準確理解政策,嚴格落實到位;要大力開展培訓工作,統一政策口徑,做好政策解釋,正確引導輿論,準確宣傳政策,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配合,切實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平穩推進。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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