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 失業金領取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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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2019年1月1日起,失業金標準為全市最低工資最高檔標準的80%(即1680元/月)。
2、巫溪縣、城口縣、酉陽縣、彭水縣等4個國家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最低工資最高檔的80%調整為90%(即1890元/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具體劃分為:
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二年的為三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如何申領失業金?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本人憑以下資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的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就業局申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手續。記得帶上身份證及解除勞動合同書原件。
注:企業已經提交解除勞動合同至社會保險公共業務辦的,個人在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可不再提供解除勞動合同。
小提示
單位未按規定告知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失業人員名單、檔案,拒不提供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繳費基數的資料的,造成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由單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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