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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喝自帶水要求地鐵安檢賠4.8萬 乘客因喝自帶水不適告廣州地鐵

乘客喝自帶水要求地鐵安檢賠4.8萬 乘客因喝自帶水不適告廣州地鐵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過安檢的時候,若是帶有礦泉水或者其他飲料,若是未開封的情況下不需要試喝,若是已經開封是要喝一口的,為的就是證明你帶的水沒有問題。不過,近期一乘客喝自帶水要求地鐵安檢賠4.8萬,原因是乘客因喝自帶水身體不適告,所以將廣州地鐵告上法庭。

乘客喝自帶水要求地鐵安檢賠4.8萬 乘客因喝自帶水不適告廣州地鐵

乘客喝自帶水要求地鐵安檢賠4.8萬

地鐵站是公共場所,地鐵公司作為管理負責人負有公共安全保障義務。瓶裝水“試喝一口”作為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是否涉嫌侵權?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了一起相關案件的審理詳情。

乘客稱因試喝自帶水致身體不適

將廣州地鐵告上法庭索賠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張某攜帶液體進站,安檢人員要求張某進行液體檢測,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瓶裝水,後安檢人員將其放行進入地鐵乘車。

後張某主張因其所喝的瓶裝水為自裝白開水,而其自身患有腸胃疾病,導致其喝水後身體極度不適,且此事也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故向法院起訴認為被告廣州地鐵公司侵權,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100元。

【法官說法】

安檢人員要求“試喝”不存在過錯

乘客應配合、支援地鐵安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本案中,張某主張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廣州地鐵公司的安檢行為導致,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首先,廣州地鐵公司在進站處設定安檢並要求乘車人如攜帶液體需通過液體檢測儀或“試喝一口”等方式進行檢測,是其作為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所應當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安檢人員要求張某對其攜帶的液體進行檢測,並不存在過錯。

乘客喝自帶水要求地鐵安檢賠4.8萬 乘客因喝自帶水不適告廣州地鐵 第2張

其次,張某就其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張某提供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等證據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間就已被診斷患有腸胃疾病並多次檢查就醫,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狀被診斷有睡眠障礙。

因此張某無法證明地鐵安檢要求其“試喝一口”自帶水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張某主張廣州地鐵公司對其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承辦法官表示,安檢是地鐵公司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手段,乘客應儘可能支援和配合。

民法典明確規定地鐵站、火車站、機場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交通運輸部公佈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禁止乘客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在交通工具上發生惡性事件,空間非常有限,難以及時疏散降低傷害,所以安檢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經營管理者能夠採取的可能是最有效果的預防手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乘客應當儘可能理解並配合。

主張侵權,應當證明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存在因果關係。一般的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本案張某主張因安檢行為導致其身體不適,精神遭受刺激,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此前其已經患有疾病和失眠,而不能證明此次安檢行為後其身體受傷或疾病加重,因此張某主張地鐵公司侵權並予以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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