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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家務勞動補償19萬是怎麼回事 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家務勞動補償19萬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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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家務勞動補償19萬是怎麼回事?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家務勞動補償19萬是什麼情況?浙江台州的齊女士與楊先生結婚後一直在老家帶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鬧至法院訴訟離婚,齊女士認為自己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負擔義務較多,要求楊先生從雙方結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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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家務勞動補償19萬是怎麼回事

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審結了上述離婚案,首次適用《民法典》中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判決楊先生補償齊女士1.5萬元。

楊先生與齊女士2018年1月結婚,同年5月生育兒子楊某某。楊先生長年在外地做生意,兒子跟隨齊女士在老家生活。後因家庭瑣事,夫妻倆發生矛盾,去年5月,楊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被駁回。

今年3月,楊先生再次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其撫養。齊女士同意離婚,但要求孩子撫養權歸自己,丈夫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同時,齊女士認為自己照顧孩子、料理家務,負擔義務較多,要求楊先生從雙方結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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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則提出齊女士婚前就無工作,不存在為照顧家庭放棄工作。孩子出生後,實際由雙方共同撫養,經濟開支應由雙方共同負擔。此外,自己雖在外地開店,但生意經營狀況並不理想,未能盈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子女撫育費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以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為原則,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進行考量。關於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確定,應結合婚姻關係存續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強度,家務勞動的負面影響如從事家務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以及家庭收入情況等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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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該案實際,法院認為齊女士所求補償款過高,應依法予以調整,一審判決准予楊先生和齊女士離婚,孩子由齊女士撫養;參照當地生活水平,楊先生每年支付撫養費8400元,同時補償齊女士1.5萬元。

楊先生不服上訴,台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結婚後,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付出相等。因此,離婚時平均分割財產,看似對雙方進行了平等補償,但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無形中的犧牲。在外工作的一方,離婚後可繼續享有之前的資源、人脈,身份地位不變;但長期在家付出的一方,離婚後涉及重新迴歸社會的問題。本案將《民法典》新規定的法律條文適用到具體案件的審判中,使齊女士的合理訴求得到支援,但也駁回了她的不合理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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