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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打擊校鬧是什麼情況 五部門打擊校鬧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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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在關於孩子的事情上,總是很容易失去理智,尤其在教育上,更是會採用一些極端的行為來自己孩子討說法,這便很容易導致“校鬧”。近日,五部門開始打擊校鬧,那麼,五部門打擊校鬧是什麼情況?我們一起來了解五部門打擊校鬧的具體內容。

五部門打擊校鬧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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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打擊校鬧

據人民日報訊息,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8月20日共同釋出《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要求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從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依法打擊“校鬧”行為三方面,為學校(含幼兒園)辦學安全託底,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老師和學校應有的尊嚴,保護學生生命安全。

意見指出,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

《意見》主要有三方面內容。一是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覆。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

二是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原則上,公辦中國小、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國小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三是及時處置、依法打擊“校鬧”行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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