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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是怎麼回事 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具體情況

​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是怎麼回事 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具體情況

11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一批關係到社會民生的重要新規開始施行。具體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是怎麼回事?下面一起來了解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具體情況。

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是怎麼回事

​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是怎麼回事 個人資訊保護法今起實施具體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1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全面規範個人資訊保護、充分迴應社會關切的法律。

據《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的資料顯示,截至今年6月,我國網際網路使用者已達10.11億,網際網路網站422萬個,應用程式數量302萬款,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日趨廣泛,個人資訊保護問題成為社會最為關注的利益問題之一。

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實施,對網路生活有怎樣的影響?對個人資訊保護有哪些支援保障?廣東人“明仔”現身說法,結合他的經歷和境遇,對照相關法條內容,分享了幾個重點案例。

A

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

他人個人資訊

今年4月21日,明仔在《羊城晚報》上看到一則報道:從2020年6月起,蔣某、巫某、彭某、王某、劉某在廣州市尖彭路某公寓A1115房,由蔣某擔任老闆,向他人購買58同城網站的賬號,由劉某、王某使用上述賬號在58同城網站上釋出大量虛假招聘資訊收集應聘者的公民個人資訊,再由蔣某、巫某、彭某將劉某、王某二人所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販賣給他人牟利。經審計,蔣某等人非法獲取、銷售的公民個人資訊(含姓名和電話號碼)數量合計42790條。

他發現,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是這樣判的: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等五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結夥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其中蔣某是主犯,其餘四人系從犯。法院依法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法律規定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0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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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六種情形處理個人資訊

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明仔的朋友開了一家企業,偷偷摸摸進行違法經營。後來,一家媒體曝光該企業的違法行為,在報道中公開了企業名稱以及法定代表人(即明仔的朋友)姓名、性別、名下開辦企業情況。明仔的朋友認為,媒體的報道侵犯了其個人資訊合法權利。那麼,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媒體的行為是否違規?

法律規定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3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資訊——(一)取得個人的同意;(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訊;(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C

個人資訊收集者

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

生活中,明仔下載了很多不同型別的APP。但他發現,有的APP在註冊頁面設定成“不同意其格式條款”就無法進入“下一步”。明仔表示,這些格式條款中有些規定很過分,且與其使用APP的目的無關,比如要求使用者授權檢視通訊錄等,實在不想“同意”。

法律規定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6條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

第16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資訊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D

不得在交易價格等方面

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近年來,明仔頻頻看到“大資料殺熟”的相關新聞。明仔舉例說,此前,家住北京的周女士暑假準備帶家人到海南旅行。為節省開支,周女士提前一個月開始通過某線上旅遊平臺關注航班動態和價格資訊。令她沒想到的是,自己的精心策劃竟然被平臺大資料“盯”上了。

“機票第一次搜是一個價格,過一段時間再搜價格就漲了。”周女士表示,最後訂單票價比初次搜尋票價高了近1000元,但朋友在同一天訂到的同航班價格卻比自己低幾百元。即使考慮機票餘量導致價格變動等因素,自己“顯然也是被大資料狠狠‘宰’了一刀”。

法律規定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4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資訊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個人資訊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E

公共場所“刷臉”

收集的個人資訊

不得另作他用

明仔上班時,需要“刷臉”才能通過公司所在大廈的閘門。平時遊覽一些景點時,他也被要求“刷臉”識別。他很奇怪:個人資訊保護法對這些公共場所個人“人臉”資訊的處理有沒有規定?

法律規定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影象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裝置,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定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影象、身份識別資訊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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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處理敏感個人資訊

應取得個人單獨同意

明仔的孩子在上幼兒園,他經常在幼兒園附近看到一些興趣培訓機構招攬顧客,有的興趣培訓機構讓父母登記個人資訊以及小孩的身份資訊等,只要登記就送禮品。明仔認為,登記小孩資訊過於詳細,不妥。

法律規定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8條規定:敏感個人資訊是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資訊,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資訊,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訊。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資訊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資訊。

該法還規定: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資訊應當取得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第31條規定:個人資訊處理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制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

畫外音

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

或被罰一百萬元

如果處罰無力度,規定也會“軟綿綿”。有關組織和個人如果違反個人資訊保護法,將承擔哪些責任?明仔對此提出了疑問。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個人資訊處理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生個人資訊保安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該個人資訊處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個人資訊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並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該法還規定,處理個人資訊侵害個人資訊權益造成損害,個人資訊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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