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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放假安排時間表一般什麼時候出來 2021年休假安排日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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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對於即將結束的2020年,大家在期盼的新年的同時也期盼著新一年放假時間的公佈,因為2021年放假時間安排表是我們新一年的快樂源泉呀。那麼,2021年放假安排時間表一般什麼時候出來?2021年休假安排日曆表是怎樣的呢?和萬年曆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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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放假安排

2021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是我國法定節假日,按照往年慣例最新放假安排在11月份出來,2021年放假安排在11月25日公佈。2021年放假安排如下:

一、元旦:2021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節: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3天。

四、勞動節:5月1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12日至14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8日(星期六)上班。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2021年放假安排時間表一般什麼時候出來 2021年休假安排日曆表 第2張

放假時間

工時制與法定節假日的關係

工時制是用人單位根據日常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對給付勞動力的方式協商一致的結果。倘若每個行業機械性適用統一的標準工時制會增加用人單位自身成本不利於社會發展需要,這亦於常識相悖。因此為了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以及彈性工時制陸續出現,相較於標準工時制,這三種工時制更具有靈活性,它們對於加班的計算處理方式也與標準工時制有所不同。在標準工時制下超出約定標準的部分屬於加班,在綜合工時制下超出當期計算週期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在彈性工時制下則參照前兩者的規定按實際給付勞動時間計算加班,而在不定時工時制雙方有約定按約定通常勞動者難以主張。由此可見,工時制的週期發生變化計算加班的方式發生了變化,勞動者的舉證困難程度也發生了變化。

關於法定節假日。根據《通知》所列的工作日構成,我們可以將全年時間的構成予以明確:“365天=工作日(250天)+休息日(104天)+法定節假日(11天)”。而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可知,原則上法定節假日是硬性規定,必須要安排休息。若遇衝撞則應在工作日安排補假,未安排工作日予以補假的則按工作日加班計算加班工資,若安排法定節假日當天工作的,則應按照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標準計算;若遇雙節衝撞則根據前述原則予以延長,從而保障法規的穩定性,即保障當年度計算工資標準不發生變化,保障法定節假日期間的穩定持續,而避免出現特殊年度會減少的情形。因此在本次雙節衝撞的情況下,並沒有坊間傳聞的疊加至6倍的說法,而是10月1日至4日為法定休假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其餘4天作為休息日或休息日的調休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補休,則按工作日加班計算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以及彈性工時制是單位對工作日(時間)和休息日(時間)進行綜合安排的一種制度。工時制的協商結果——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工時制與法定節假日是兩個獨立執行互不干涉的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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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2021

工時制是否需要經過審批以及審批的效力

根據上文所述,工時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結果,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便是有效的。司法實踐中對於這一點亦作出了肯定,即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以及彈性工時制未經過審批,經雙方約定且已履行亦是有效的。由此可見,工時制是否經過審批並不影響給付勞動力的方式,不影響加班費的計算。

本院認為,法律規定的目的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某餐飲公司在2017年9月之後雖無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但是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綜合計算工時制,故某餐飲公司以此來安排王某的工作以及支付加班工資,確實難謂存有惡意。

由此可見,《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原勞動部發〔1994〕503號)(下稱“《辦法》”)中的審批是備案效果而非准入資格。倘若違反該規定而予以實施則用人單位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然這方面《辦法》並沒有具體明確,可以說在工時制的引導規範方面勞動法律有所欠缺,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跳過該項審批工作,勞動者對此也容易陷入認識誤區而產生訴爭。這則一直在使用的審批辦法已經無法滿足時代的需要,其也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一些用人單位的合規成本以及社會運作成本。

在當下的時代,隨著疫情爆發以及科技的不斷髮展,彈性工作制更為大眾所接受的情況下,如何妥善處理好勞動力的給付以及加班問題已成了社會的主要爭議焦點。可見,如何重新規範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工時制的協商結果是未來重點應以關注的領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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