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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2020 重慶探親假工資發放標準

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2020 重慶探親假工資發放標準

導讀: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2020出來了,還不知道探親假該怎麼休,自己是不是符合休探親假條件的朋友們快點來看看了。我們外出工作,因為工作性質的遠近的問題總是與家人聚少離多,探親假很好的解決了我們無法回家的時間問題,而且還是帶薪假期。接下來和萬年曆小編一起去看看重慶探親假工資發放標準吧。

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2020

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2020 重慶探親假工資發放標準

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

探親範圍和條件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其他城鎮企業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二)職工享受探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參加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的職工;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三)《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職工父母死亡或父親死亡,母親改嫁後,在16歲前的大部分時間,就受其供養,現仍與職工保持聯絡,並經公證機關證明,確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具體辦法可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交通狀況、路程遠近的實際情況確定。

(五)雙職工都具備每4年探望父母條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時,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時,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四年內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2020 重慶探親假工資發放標準 第2張

探親範圍和條件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近郊六區)本縣(遠郊區、市)區域內的,或者雖跨縣(區、市)居住,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應視為父親或母親和職工配偶同居一地。這類職工在按規定探望配偶時,能夠同時探望父母,就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七)職工父母分居兩地,職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親或母親的待遇。

(八)職工與養父母或親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的待遇。

(九)撫養職工長大的養父母已經死亡或離婚,職工可以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職工的配偶已經死亡或離婚,尚未再婚,如原與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當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應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兩地,當年未探望過配偶的、當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一)雙職工分別在兩地工作,一方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應由享受假期待遇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或年休假回家探親。如其休假期短於探親規定的假期時,可按照探親假期規定給予補足,另一方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但是,如果無休假制度一方,因工作流動性大,單位無力解決探親家屬宿舍的,或者享有休假的一方因工作需要不能離開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如患病、女職工懷孕、生小孩等),利用休假探親確有困難的,經其所在單位出據證明後,也可以允許無休假制度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2020 重慶探親假工資發放標準 第3張

探親範圍和條件

(十二)雙職工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有一方享受探親待遇,夫婦已經團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至於探親假給哪一方,可由職工與單位領導商量確定。但不允許“雙探”。

(十三)職工進入大專院校學習,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上,學習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如本人符合探親條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親,可由原單位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學習期間停發工資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十四)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或者退休、退職後,又應聘重新工作超過一年以上的,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十五)職工出國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國家有回國探親的具體規定,在國內的一方不應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也不能改為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十六)雙職工原在一起工作,其一方送到外地在職培訓達一年以上,並還需繼續學習一年以上的,應由本人利用學習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望,准予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十七)雙職工原在一起工作,以後一方借調到外地工作達一年以上,夫妻分居一年以上,並需繼續借調的,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十八)新婚職工,夫妻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結婚的當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十九)職工父母離婚,經法院判定,職工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現隨其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已經死亡,該職工可以按探親規定探望在世的親生母親或父親。

(二十)本市職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享受休假制度,可以利用休假期間回內地與配偶或父母團聚,因此,職工不再享受進藏探親的待遇。

重慶探親假國家規定2020 重慶探親假工資發放標準 第4張

探親範圍和條件

(二十一)見習生、實習生、試用人員,在見習、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重慶探親假工資發放標準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探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慶探親假的天數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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