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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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條件
1、申請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
2、申請目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
二、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單位證明或個人有效證件
3、查閱檔案資料登記表
申辦主體:個人,企業
辦理結果:同意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批覆
承諾時限:11個工作日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三、辦理依據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0年11月19日國家檔案局第1號令釋出,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重新發布)第二十二條第四款
依據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儲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儲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辦理地點:
海口市海府路49號省檔案局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12:00
週一至週四下午14:30-17:30
諮詢電話:65360982
投訴電話:653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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