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徵收範圍 資源稅的徵收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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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徵收範圍
資源稅徵稅範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七類。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物件、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一般資源稅就是對國有資源,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等,根據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的徵收環節
資源稅在銷售環節進行納稅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資源稅的減免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減稅、免稅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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