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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察舉制和徵召制

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察舉制和徵召制

察舉即選舉,是一種由下而上推選人才的制度。而徵辟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選拔官吏制度。察舉制確立時間是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它的主要特徵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取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察舉制和徵召制

察舉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階官員,從平民或低階官吏當中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當時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入朝為官。“選”的物件為沒有官職的讀書人,“拔”的物件是下級官吏。按規定,他們都必須是品德高尚、學識才幹出眾的人。由下而上推舉官吏的辦法,在秦代已有,但作為完整選士制度的“察舉制”,則是在西漢時期才開始確立。漢高祖劉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雖是“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奪天下)的,卻深明不能以“馬上治天下”(治國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求賢,輔佐帝業。

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察舉制和徵召制 第2張

漢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詔,說:“天下治亂,在予(自己)一人,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這便是察舉制度的開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對策者百人,唯(晁)錯為高第”。這裡說明當時不但有了考試(對策),而且還有等第區別,顯示此時察舉制度已趨成熟。

察舉制徵辟制區別 察舉制和徵召制 第3張

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詔舉士,規定非治儒術者不取,董仲舒取為上第。這正標誌著察舉制度的完備與正式確立。這時候,漢朝的統治者已從初期的與民休息、清靜無為,轉為積極進取,確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並以法治繩之,達到了學術思想、政治體制、知識分子三位一體的結合,使中央集權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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