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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校門口持刀行凶致4學生受傷是怎麼回事 男子為什麼校門口持刀行凶致4學生受傷

男子校門口持刀行凶致4學生受傷是怎麼回事 男子為什麼校門口持刀行凶致4學生受傷

近日來,故意傷人事件越發頻繁了。就在今天(7日)早上,湖南張家界桑植十一學校附近又發生一起故意傷人事件,即一男子校門口持刀行凶致4學生受傷。具體男子校門口持刀行凶致4學生受傷是怎麼回事?男子為什麼校門口持刀行凶致4學生受傷?一起來了解。

男子校門口持刀行凶致4學生受傷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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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環球網訊息,9月7日早上,湖南張家界桑植十一學校附近一名男子持刀行凶。據現場視訊顯示,有數名學生受傷倒地,隨後,男子又劫持了一名女生。警方到現場處置後,嫌疑男子被抓獲。

據從桑植縣委宣傳部瞭解到,現場有4名學生受傷,目前已經送醫救治,暫無學生死亡,嫌疑人已被抓獲,具體情況還在調查中。

故意傷害罪判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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