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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和偷稅有什麼區別 漏稅和偷稅有哪些不同

漏稅和偷稅有什麼區別 漏稅和偷稅有哪些不同

導語:人人都說,依法納稅,人人有責。與納稅相反的詞就是漏稅或者偷稅了。有些朋友想了解一些關於漏稅和偷稅的內容,那麼,今天就來講講,漏稅和偷稅有什麼區別?漏稅和偷稅有哪些不同?下面小編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漏稅和偷稅有什麼區別

漏稅和偷稅有什麼區別 漏稅和偷稅有哪些不同

漏稅

1、主觀方面區別

偷稅是出於故意,而漏稅是過失行為。偷稅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

漏稅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稅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區別

偷稅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漏稅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稅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偷稅;即使採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稅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偷稅,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別才是偷稅與漏稅的本質區別。

漏稅和偷稅有什麼區別 漏稅和偷稅有哪些不同 第2張

  

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稅人採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但一旦被稅務人員查出,則以業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稅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對這種情況,可以從兩方面認定:

一是從客觀行為上判斷。如行為人有偽造、變造、隱匿賬簿、記賬憑證的行為,可以認定行為人是偷稅。當然,對於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和虛假納稅中報無法在客觀方面加以區分,就不能據此認定其是偷稅行為。

二是從事後態度上判斷。對漏稅行為,行為人一般都能主動承認錯誤,並補繳稅款;而偷稅行為人往往會百般抵賴,只有在證據確鑿,要追究其責任時,才會補繳稅款。當然,這種區別是相對的,只能在定性中起參考作用,認定是偷稅還是偷稅綜合考慮。

漏稅與偷稅的轉化。漏稅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為偷稅。例如,漏稅行為發生後,漏稅者自己發現或由他人告知,但漏稅者不予主動改正,而採取欺騙手段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所漏稅款,漏稅行為就轉化成為偷稅行為。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偷稅的構成要件。但是偷稅行為不可能轉化為漏稅。這是因為偷稅行為完成以後,犯罪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逆轉可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分別認定為自首或者其他犯罪情節,減輕其刑事責任。

漏稅和偷稅有什麼區別 漏稅和偷稅有哪些不同 第3張

  偷稅

3、法律後果區別

偷稅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稅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稅款並交納滯納金。

當前,有些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漏稅有不同認識。一些稅務機關存在把漏稅刑事化的趨勢。這種只重視打擊,不注重保護的傾向是不利於經濟建設的。是實踐中確實存在納稅人並非故意而是因為不熟悉稅法或粗心大意而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

《稅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稅。

我國還未實施有效的稅法公告制度,許多稅收法規僅在稅務機關內部傳閱,不能及時與納稅人見面。另外稅法經常變動,一些稅務人員也難以全面掌握,普通納稅人更難以適應。因此,只認偷稅不認漏稅的做法,不適合我國國情。這樣一來容易擴大打擊面,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實踐中,有一些稅務機關將漏稅的情況作為偷稅犯罪移交公安機關,對此,要注意甄別,分析是否存在偷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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