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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元旦將實施 4次修改後正式通過共89條條款

電商法元旦將實施 4次修改後正式通過共89條條款

電商法元旦將實施 4次修改後正式通過共89條條款

  經過長達數年的修改完善,新的電商法將在明年元旦起開始實施。這是電商法經過4次修改,多方博弈平衡利益後正式通過的法案。經過人大通過的電商法共有89條條款,是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的綜合性法律。

電商法元旦將實施 4次修改後正式通過共89條條款

消費者保護:平臺未盡到資格稽核義務最高罰200萬元

“習慣網購的我在享受便捷的同時,最擔心買到假貨。網購的坑很多,哪怕有十年的‘剁手’經驗,也不敢保證不會看走眼。”市民曹越是依賴網路生存的“剁手族”一員,雖然享受過很多網購實惠,但也中過商家的套路。“我曾在網上代購過一雙新百倫運動鞋,賣家號稱‘假一賠萬’,拿到貨時發現質量跟專櫃產品有差距,但賣家發來代購視訊,鞋盒裡有代購小票,我就信以為真了。”後來,曹越在朋友轉發的新聞連結中看到揭發虛假商家造假代購發票的內容,特意穿著代購來的運動鞋去專櫃比對,發現材質厚度不一樣。有媒體曝光過不法分子專門賣代購小票和視訊,很多網店利用買來的“代購證明”招徠顧客,其實是在銷售仿品、假貨。

為解除消費者網購的後顧之憂,《電商法》規定,除從事個人農副產品銷售、零星小額交易等活動之外,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資訊和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資訊”。如果相關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對自行終止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還應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

電商法元旦將實施 4次修改後正式通過共89條條款 第2張

此外,法律還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稽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商法》對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說,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電商平臺要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等進行核驗和登記。如果平臺不能夠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聯絡方式等資訊,還要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博弈:賣家侵權,平臺由“連帶責任”改為“相應的責任”

《電商法》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稽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電商法元旦將實施 4次修改後正式通過共89條條款 第3張

值得注意的是,在《電商法(草案)》三審稿中,電商平臺在此處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四審稿改為“相應的補充責任”。最終表決通過的法律,確定為“相應的責任”。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說,這個過程體現了各方的博弈。“開始是平臺經營者提出連帶責任太嚴了,但是改成相應的補充責任又太輕了,最後在定稿的時候改為了‘相應的責任’,這就比較平衡了。”

公平競爭:平臺不得強令賣家簽訂“獨家合作協議”

近兩年,電商平臺強制“二選一”事件頻發。去年“6.18”,京東和阿里為“二選一”爆發口水仗,“6.18”之後又曝出有關平臺要求商家簽訂獨家銷售的訊息,損害了商家的經營自主權。

業內人士分析,電子商務平臺為了擴大規模,遏制競爭對手,對待其平臺上的商家提出“二選一”的要求,並以搜尋降權、取消資源位等手段,脅迫平臺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對於備受詬病的平臺強迫商家“二選一”的問題,《電商法》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如果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萬元至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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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保護:資訊洩露等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自從有了‘大資料’,我感覺自己時刻都在被監視之中。”近一年來,市民範女士發現手機軟體掌握了“讀心術”,推送的內容和她平日關注的內容緊密關聯。“比如我最近關注護膚品較多,開啟淘寶,首頁推送的是各品牌、網點的化妝品促銷活動;我去外地旅行,開啟騰訊新聞客戶端,廣告推薦就是當地的樓盤資訊,這些‘定向營銷’令人反感。”她認為,如果需要相關產品或服務,自己會根據實際需求搜尋、選取,但這樣被蒐集資料、強行推送,感覺個人的隱私權、自主選擇權受到損害。

對此,《電商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搜尋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送廣告的,應當遵守《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此外,《電商法》還對商家惡意搭售的行為做出了規範: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商家,《電商法》規定,在沒收違法所得之餘,還可能被處以最低5萬元,最高5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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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交付流程:快遞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網購防毒軟體、各種電腦應用程式,以及一些在網上傳輸、可以下載的音訊、視訊,有時由於技術、網路、計算機系統等原因,買家收到此類電子資訊產品的時間並不必然與賣家發出的時間一致,由此引發糾紛。

對此,《電商法》規定“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以生成的電子或者實物憑證中所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快遞員送貨上門,買家不在家,快遞員找了別人代收,買家卻並不知情。怎麼辦?《電商法》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將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業內專家表示,根據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快遞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快件放入快遞櫃,就應該兌現“快遞送到家”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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