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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企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流程

海口企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流程

出口企業發生代理出口業務的,須由受託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由受託方轉給委託方,委託方憑代理出口證明等憑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徵收增值稅。在海口如何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海口企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流程

辦理條件

委託出口的貨物,受託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並將其及時轉交委託方,逾期的,受託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受託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所需材料

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資料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影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託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

4.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辦理流程

(一)受理申請。

(二)稽核資料。

(三)登出核查。

(四)准予登出。

(五)資料歸檔。

辦理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內容準確、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當場辦結;提供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業補正後重新申請。

辦理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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