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辦理停業、復業稅務登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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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示規定,個體經營復業、或者停業需要按照以下指定辦理,具體內容有哪些?跟著本站小編往下看。
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業務說明: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並由稅務機關暫時封存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等。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辦理條件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所需材料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2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發票領購簿》及未使用的發票
辦理流程
辦理停業業務
(一)辦稅服務中心辦理
1.申請
納稅人攜帶上述資料到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辦理停業登記。
2.受理稽核
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受理稽核。
3.反饋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停業條件的,在其報送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上籤屬意見,收存納稅人有關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等;錄入停業核准資訊,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納稅人提供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二)網上申請
1.申請
通過入口網站中的網上辦稅——設立登記填報《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並上傳附列資料電子掃描件;
2.受理稽核
納稅人憑自行列印的《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在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查驗相關資料的原件、影印件和印章;
綜合服務崗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受理稽核。
3.反饋
如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停業條件的,在其報送的《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上籤屬意見,收存納稅人有關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等;錄入停業核准資訊,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4.資料歸檔
辦理復業業務
(一)辦稅服務中心辦理
1.申請
納稅人攜帶上述資料到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辦理復業登記。
2.受理稽核
納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受理稽核。
3.反饋
按照《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將收存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稅人並啟用;準期復業的,以核准停業期滿次日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停業的納稅人,按準期復業處理。
(二)網上申請
1.申請
通過入口網站中的網上辦稅——設立登記填報《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並上傳附列資料電子掃描件;
2.受理稽核
納稅人憑自行列印的《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在辦稅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崗查驗相關資料的原件、影印件和印章;
綜合服務崗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受理稽核。
3.反饋
按照《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將收存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稅人並啟用;準期復業的,以核准停業期滿次日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停業的納稅人,按準期復業處理。
4.資料歸檔
辦理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聯絡方式:海口市國家稅務局:0898-685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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