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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怎麼回事 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什麼操作

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怎麼回事 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什麼操作

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怎麼回事?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什麼操作?一年一度的購物狂歡節“雙十一”即將來臨,線上商城早已開始火熱預售,線下商家也毫不示弱開展了五花八門的促銷活動。消費者們在“買買買”的同時,常常會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權益遭損害的購物經歷。近日,濟南的汪女士就因購買到過期花生油索賠未果打起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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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是怎麼回事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花生油(淨含量3L/桶)5桶,單價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購買上述商品,回家後發現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裝標籤上生產日期為2020年6月1日,保質期為18個月,均已過期一個多月。汪女士便以該花生油超過保質期為由,向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監管局立案調查後,認為某超市確實存在經營銷售過期食品(花生油)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超市進行了罰款。汪女士認為某超市的行為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要求其進行賠償,因協商未果,故將某超市訴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槐蔭法院”),請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價十倍的賠償金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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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辯稱,首先市場監管局已經對其進行了處罰,故沒必要再進行賠償;其次正常情況下不會一次性買這麼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為了索賠,明知該花生油過期才進行購買的。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銷售過期花生油的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於某超市辯稱的汪女士明知是過期食品而購買問題,首先,不能因為汪女士購買數量較多就認定其為惡意購買;其次,即使汪女士明知該花生油過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也明確了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銷售者主張權利,銷售者抗辯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法院不予支援。因此,某超市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汪女士主張的賠償標準是否合法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汪女士主張的賠償標準有明確法律依據,其合法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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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支援了汪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都有權要求經營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且該懲罰性賠償無須損害後果。這一方面能夠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鼓勵食品消費者積極與食品違法行為做鬥爭,監督食品安全、淨化食品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能夠對違法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促使生產經營企業加強管理、誠信經營,永遠把食品安全和質量放在第一位。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對經營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食品經營者只有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廣大食品經營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待售食品,清理過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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