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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臨夏4人強姦案一審宣判 甘肅臨夏強姦案12名公職人員被處理

甘肅臨夏4人強姦案一審宣判 甘肅臨夏強姦案12名公職人員被處理

甘肅臨夏4人強姦案一審宣判,甘肅臨夏強姦案12名公職人員被處理。4月17日下午,臨夏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強姦案,被告人周某某強姦案。

甘肅臨夏4人強姦案一審宣判 甘肅臨夏強姦案12名公職人員被處理

甘肅臨夏4人強姦案一審宣判

對被告人馬某甲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司某某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被告人馬某乙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決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90000元,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心理疏導費等4500元,共計94500元。

對被告人周某某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決被告人周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30000元,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心理疏導費等1500元,共計315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於2021年7月30日,強姦未成年人。被告人馬某乙對馬某甲、司某某強姦行為提供幫助。被告人周某某於2021年7月31日,強姦未成年人。臨夏市人民法院認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嚴懲。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遂作出上述判決。

臨夏馬某甲等4人強姦案答疑

4月17日下午,臨夏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強姦案及被告人周某某強姦案。針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情況,新聞記者第一時間採訪了法院及有關部門負責人。

甘肅臨夏4人強姦案一審宣判 甘肅臨夏強姦案12名公職人員被處理 第2張

新聞:該案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本案審判長、臨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琰瓊: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無視國法,強姦未成年人,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馬某乙無視國法,為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的強姦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馬某甲、司某某先後強姦未成年人,屬於lun奸,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無視國法,強姦未成年人,應依法嚴懲。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對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事實不明知。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周某某均為成年人,作案過程中與被害人有較長時間接觸,通過對被害人的言行舉止、體貌特徵等觀察,根據生活常識,能夠判斷被害人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知道”的情形,故本院認定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滿十四周歲。

新聞:我們瞭解到被害人家屬提出了300萬元的民事賠償,法院一審判決支援了12.6萬元,為何作出以上判決?

本案審判長、臨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琰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未排除特殊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嚴重侵害,根據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原則,本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提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酌情予以支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心理疏導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雖未提供票據,但案發後其親屬確有送被害人進行醫治的事實存在,故酌情予以支援。

新聞:案發後,很多人關心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犯罪嫌疑人是何職業

本案審判長、臨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張琰瓊:經法庭審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均是農民,家庭條件一般,均依靠打工為生。

新聞:本案在偵查階段有沒有辦案人員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臨夏州紀委監委宣傳部部長劉永貴:2022年5月,媒體報道該案後,州紀委監委立即成立州、市紀委監委聯合調查組,對公職人員失職失責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經調查,依規依紀依法對州市檢察、公安機關12名履職不到位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進行了嚴肅問責處理,其中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人(同時組織處理2人)、調離公安系統等組織處理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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