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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費哪幾個月 2019國家規定高溫費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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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高溫補貼並不是一年12個月都有的,而是按照一定的高溫標準,在規定的月份進行發放,而發放的月份每個省份都有所不同。那麼,一般情況下,高溫費哪幾個月?我國今年高溫補貼規定有哪些變動呢?最新2019國家規定高溫費幾個月?一起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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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高溫費

大不地區是6月-9月,個別地區5月或7月開始,海南地區4月-10月。

其中,5月21日,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印發《關於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將上海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執行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

此外,福建省已於2019年4月29日釋出《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從5月1日起,對現行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後,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按月計發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計發的,每人每天12元。

截至2019年5月23日,部分地區的高溫津貼實施辦法已超過有效期,這些省份或可能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

例如,河北省《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中規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由1.5元調整為2元;沒有防暑降溫裝置或有防暑降溫裝置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由1元調整為1.5元。但該通告中明確指出,有效期為2019年5月20日。

根據《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45號)》,山東省的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調整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上述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5月23日,該通知已超過有效期近半年。

此外,2012年施行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中新經緯客戶端梳理目前各地高溫津貼實施辦法發現,部分省份的高溫津貼標準長達10年未曾改變。

例如,河南省10元/天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08年沿用至今,未曾變過。廣西和吉林的高溫津貼標準同是2011年制定的,至今也未調整。廣東現行的高溫津貼標準雖制定於2012年,每人每月150元。但事實上,早在2007年,廣東便出臺《關於公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對比兩個檔案,高溫津貼的補貼金額始終為最高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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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發放條件:

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保障勞動者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對勞動者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下作業額外的勞動消耗給予的補償。

2012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高位津貼的性質:

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注意和防暑降溫費的區別,防暑降溫費一般屬於單位福利,面向全體員工。

發放標準:

《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因此,各地規定會有所區別,具體可以諮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機構。

其他規定: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待遇。

2、不能安排孕婦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3、高溫津貼具備發放條件就應發放,和白班、晚班、是否露天作業沒有關係。

綜上,對用人單位來說,高溫費發放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所以用人單位在工資結構當中一定要將高溫費作出明確標示,並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對勞動者來說,高位津貼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如果不支付高溫津貼就是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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