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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將35℃以上界定為高溫 中暑可申請工傷

我國立法將35℃以上界定為高溫 中暑可申請工傷

法制晚報訊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如今已入夏,全國大部分地區馬上就要被高溫覆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向社會徵集意見,目前意見徵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我國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至此,暫行半個世紀的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

人群:從部分行業擴至所有勞動者

意見稿首先對辦法適用人群及最高氣溫作出界定。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另外,所謂“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釋出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解讀

從1960年到2012年,勞動者的勞動範圍、勞動內容、工作環境等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暫行辦法卻52年雷打不動,其中的許多規定早已經與社會脫節。

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

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目前第三產業高度發展,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

意見稿把以前的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和田間作業,擴大到存在高溫作業的企業、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把廣大第三產業也納入其中,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待遇:中暑死亡視為工傷

意見稿明確,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

■解讀

我國有衛生標準,限制職工在高溫下作業的時間一直存在,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發生中暑,屬職業病,可以享受職業工傷的同等待遇。

國家有法定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的限值,這個勞動時間限值標準根據勞動強度的輕度、中等和重度三種情況,要求職工在不同的高溫下都要保證有不同的勞動休息時間。

而意見稿對在工作中因中暑引起的死亡,更加明確提出屬於工傷,這可制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下持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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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將35℃以上界定為高溫 中暑可申請工傷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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