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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定全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定全文

下面是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的通知》(京政發〔2002〕22號)、經市政府同意由市規劃委印發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市規發〔2006〕384號)同時廢止。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委負責協調解決.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

為認真落實《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做好本市城鎮地區(歷史文化街區除外)各類居住專案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補充和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為廣大群眾提供更加適宜的居住環境,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規劃建設和管理好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關係廣大群眾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公共服務職責,加強統籌協調,積極籌措資金,加快規劃建設,嚴格實施監管,滿足群眾對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新需求。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體制機制,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政府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擔負起“保基本、兜底線”的責任,同時還要採取多種方式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要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為實現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全覆蓋、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創造良好條件。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集約用地

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統一規劃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除供電、供水、排水等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外,在合理的服務半徑內將使用性質相近或可相容的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安排,並鼓勵獨立佔地且與住宅分開配置。獨立佔地集中建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

(二)堅持規模合理

在保證正常運營需要的前提下,為提高配置規模的合理性,對各類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實行最低配置規模限制,另外對配套商業服務設施還應同時實行最高配置規模限制。

(三)堅持均等佈局

規劃配置街區級、社群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時,應充分考慮方便居民生活,合理確定服務範圍,儘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幹路和快速路。街區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如跨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配置,特別是若干社群共用“一刻鐘社群服務圈”設施的,要兼顧資源情況和實施條件,注重公平,合理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規劃統籌

街區級、社群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過程中確定。市規劃部門要對各區縣政府提出的街區級、社群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初步核算結果和實施計劃進行統籌研究,配合區縣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確定獨立佔地設施用地的位置和指標,在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非獨立佔地設施的內容、規模等要求,為專案建設時的同步稽核提供依據。建設專案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在編制住宅專案規劃設計方案時確定。

(二)完善土地儲備條件

在實施土地儲備專案(尤其是住宅專案)時,區縣政府要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研究專案所在地區街區級、社群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隨專案同步配置實施的方案,明確需同期配置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名錄、規模、位置、是否獨立佔地、建設標準、建設時序、資金來源、建設主體、具體實施方式和移交時限等內容,並納入土地儲備整理階段的規劃條件或土地公開交易條件中。市有關部門按照優先安排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原則,可待拆遷等工作完成後,將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地塊另行劃撥交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建設。

(三)嚴格建設驗收

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要按照“查漏補缺、先批設施、後批住宅”的原則,確保街區級、社群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同步實施,其中社群綜合管理服務類、教育類、醫療衛生類公共服務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前,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前完成建設,並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建設住宅專案,特別是分期、分割槽域建設的,要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確保建設專案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前完成建設,並同步驗收。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設專案,未按照時序建設、驗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部門可對竣工的住宅建設工程不予規劃核驗,並對該建設專案其他建設工程暫緩核發規劃許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暫停商品房預售和現房合同網上籤約。

(四)及時交付使用

建設主體與建成後的產權單位不同的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在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向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及市政公用服務單位移交。有關單位應及時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保證設施正常使用。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未經所在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或轉讓。

四、保障措施

(一)切實落實責任

各區縣政府要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及時統計和掌握本行政區域居住專案建設、人口動態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整體情況,進行初步核算,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實施計劃,統籌組織街區級、社群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投資、建設、交付和使用。市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國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加強對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佈局、專案投資、建設時序、驗收交用、權屬登記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教育、衛生計生、民政、人力社保、商務、文化、體育、公安、交通、市政市容及郵政等部門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驗收標準,明確移交方式,配合做好相關設施的建設、驗收、交付使用和日常運營監管工作。住宅專案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建設專案級指標規定,配置相關居住公共服務設施,並向所在區縣政府及時報告配建情況。

(二)明確投資主體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不同層級、不同類別居住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執行規律,明確投資主體,提高建設質量和運營管理效率。街區級、社群級公共服務設施,由市、區縣政府統籌資金建設落實,其中:商業服務類設施原則上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市政公用類設施中固定通訊機房、巨集蜂窩基站機房(室外一體化基站)、有線電視機房、固定通信匯聚機房、移動通信匯接機房、有線電視基站、開閉所,原則上由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投資建設;其餘各類設施原則上由市、區縣政府按照現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式投資建設,對於土地公開交易條件中明確由建設單位建設的,按照條件約定實施。政府投資和資金籌措的相關具體規定,由市發展改革和財政等部門制定。建設專案級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由住宅專案建設單位投資和建設。

(三)明晰產權歸屬

街區級教育類、醫療衛生類公共服務設施產權劃歸教育、衛生計生部門所有;商業服務類設施按照“誰投資建設誰所有”原則確定產權歸屬;交通類、市政公用類設施產權劃歸各相關專業單位所有;社會綜合管理服務類設施,除由社會投資的機構養老服務設施按照“誰投資建設誰所有”原則確定產權歸屬外,統一劃歸區縣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所有。社群級教育類、醫療衛生類和市政公用類設施產權原則上分別歸教育、衛生計生部門和市政公用服務單位所有,其餘設施權屬統一劃歸區縣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所有。街區級、社群級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由區縣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和相應市政公用服務單位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專案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除依法屬於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的設施之外,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場(庫)、小型便民超市等產權和監管主體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四)加強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在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編制、設計審批、建設施工、驗收交付及日常執行管理等環節,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要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群居委會,廣泛徵求居民對設施配置和使用的意見,鼓勵其參與設施的驗收等工作;同時,主動公開規劃、在建和建成的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性質、規模、佈局、產權歸屬和監管主體等相關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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