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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漏打卡11次被公司辭退是怎麼回事 訴至法院索賠成功

員工因漏打卡11次被公司辭退是怎麼回事 訴至法院索賠成功

打卡考勤是很多職場打工人必須遵守的一項工作制度,甚至有的公司會以員工的出勤時長來考量員工。員工因為漏打卡11次,被公司辭退,用人單位的決定是否合法?近日,某地法院針對這樣一起勞動糾紛作出判決,裁定用人單位不能將漏打卡與曠工等同,引發廣泛關注。下面一起了解下事件的詳細過程吧。

員工因漏打卡11次被公司辭退是怎麼回事 訴至法院索賠成功

據報道,2019年6月18日,王明奕入職一家房產公司,但在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王明奕發出《辭退告知函》,表示王明奕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13日,累計未打卡次數達11次,被視同曠工,該公司因此終止與王明奕的勞動合同關係。

收到通知後,王明奕認為自己並未曠工,不認同公司的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得到了仲裁機構的支援。公司不服仲裁決定,又向法院提起訴訟,使本案有了一個清晰的答案。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公司作出辭退王明奕的決定,沒有合法依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最終依法判決該公司應當支付王明奕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8794元。

未打卡11次被視同曠工

2019年6月18日,王明奕入職一家房產公司。

入職時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聘用其擔任招商經理崗位,若其存在下列事項之一,公司有權立即解聘且不支付任何費用:1.應聘時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3.任職期間3次以上違反內部管理制度或違反3條以上管理規定,視同嚴重違紀。

員工因漏打卡11次被公司辭退是怎麼回事 訴至法院索賠成功 第2張

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王明奕發出《辭退告知函》,顯示自2021年1月1日至10月13日期間,按照《營銷考核辦法》,王明奕第一季度業績不達標。經公司培訓第二季度業績為零,仍不達標,已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考勤管理制度》規定,王明奕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13日,累計未打卡次數達11次,被視同曠工,其餘未按規定時間補卡次數不計、遲到次數不計。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終止王明奕的勞動合同關係。通知其於2021年10月15日前辦理離職手續、業務交接及相關手續。

王明奕不認同公司的決定,在與公司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經審理,仲裁裁決公司支付王明奕未休年假工資4326元、提成工資9388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8794元。

考勤不該無視勞動者的實際出勤情況

公司在履行其他仲裁裁決內容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無須支付王明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庭審中,公司一方主張其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還就《辭退告知函》所載王明奕“累計未打卡次數11次,被視同曠工”的來源提交了釘釘考勤打卡記錄,其中有王明奕各個月份上班未打卡及補打卡情況。

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員工因個人原因忘記打卡,但正常時間到崗、離崗的,視同漏打卡。補救方法是該員工可最遲於第二天下班前,通過釘釘申請補漏卡,註明漏打卡原因,由直屬領導審批後抄送人事部。未在規定時限內補卡的,記曠工1次並罰款100元。後期補卡經直屬領導審批通過的,可不罰款,仍記錄曠工1次。若補卡資訊不真實的,直屬領導記過1次,扣罰100元。

公司方表示,認定王明奕業績差的依據是籤批日期為2021年7月26日《營銷考核辦法》。王明奕認為,公司提交的考核辦法,不適用其在該考核辦法生效前的工作業績。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來自公司向王明奕發出的《辭退告知函》,因此,公司辭退王明奕是否違法應當著眼於審查公司在《辭退告知函》中記載的解除勞動關係理由及其依據是否真實、正當、合法。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其作出《辭退告知函》所述辭退理由的正當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公司在其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將漏打卡視同曠工,該行為無視勞動者實際出勤情況,已經背離考勤管理的初衷,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本身缺少正當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公司據此主張王明奕構成曠工沒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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